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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2017-4-7 来源:市卫计委

一、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7日)第八条。

(三)《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

(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八)《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

(九)《消毒管理办法》。

(十)《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

(十一)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十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工作的有关规定》(川卫医发[1995]第048号)。

(十三)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285号)。

(十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核准事项;

2、符合相关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措施和操作规程;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医疗机构房产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5、标明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细化)。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9、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卫生审查和验收认可书或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宜宾市政务服务中心zwfwzx.yb.gov.cn查阅办事指南,到市政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进行现场预约。

(二)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勘验。对提供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后符合条件的立即送交窗口受理人员办理证件,勘验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建议,整改后再次勘验。

(四) 证件领取。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不含卫生现场审查时间,现场勘验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 0831-5108978  

市卫计委行行政审批科:0831-231665  

(二)网址:宜宾市政务中心:zwfwzx.yb.gov.cn

(三)投诉电话:0831-5108855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叙府路西段1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十二、注意事项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签章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