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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服务指南
2017-4-7 来源:市卫计委

一、法定依据

(一)《母婴保健法》(国家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年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市(包括州,下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或者由其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四)《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

(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二、申请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二)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三)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并已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四)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五)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六)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七)医疗机构房产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三、申报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其副本。

(三)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医师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所申请项目的业务用房平面图。

(五)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宜宾市政务服务大厅zwfwzx.yb.gov.cn查阅办事指南,到市政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进行现场预约。

(二) 材料初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勘验。对提供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后符合条件的立即送交窗口受理人员办理证件,勘验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建议,整改后再次勘验。

(四) 证件领取。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不含卫生现场审查时间,现场勘验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 0831-5108978  

市卫计委行行政审批科:0831-2316656

(二)网址:宜宾市政务中心:zwfwzx.yb.gov.cn

(三)投诉电话:0831-5108855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叙府路西段1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十二、注意事项

所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