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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指南
2017-4-7 来源:市卫计委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1号,2001年10月30日)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还必须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才能供水。”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04项。

(一)《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1号);

(二)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申请条件

(一)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集中式供水生产工艺场所布局符合《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

(三)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五)水质检验符合卫生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集中式供水: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及供水管线图等。

3. 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4.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5.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6.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7.检验室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二)二次供水: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平面布置图、供水管线图。

3.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4.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清洗、消毒、保洁制度等)。

5.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6.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7.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宜宾市政务服务大厅zwfwzx.yb.gov.cn查阅办事指南,到市政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进行现场预约。

(二) 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勘验。对提供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后符合条件的立即送交窗口受理人员办理证件,勘验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建议,整改后再次勘验。

(四) 证件领取。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不含卫生现场审查时间,现场勘验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件

《卫生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电话 0831-5108978  

市卫计委行行政审批科:0831-2316656

(二)网址:宜宾市政务中心:zwfwzx.yb.gov.cn

(三)投诉电话:0831-5108855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叙府路西段13号(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十二、注意事项

所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由申请人加盖公章。